募捐合法性
群體自發募捐是否違法?乞討者的捐款是否合法地震后,一個乞丐將乞討得來的100多元錢塞進了募捐箱。輿論對此褒貶不一。肯定者認為,連乞丐都來捐款,可見中華民族團結一心,同時也是

群體自發募捐是否違法?
乞討者的捐款是否合法
地震后,一個乞丐將乞討得來的100多元錢塞進了募捐箱。輿論對此褒貶不一。
肯定者認為,連乞丐都來捐款,可見中華民族團結一心,同時也是對某些擁有不菲收入的單位或個人不捐款、少捐款的一種諷刺。
然而,這種意見又招致一些人的強烈反對。拿乞丐來類比其他收入較多的人,本身就是對乞討者人格上的不尊重。有專家認為,乞丐將乞討來的錢再次對外捐出,無異于一種公民個人實施的“募捐行為”。
“專家”此話一出,自然又引來更多激烈的反對。反對者認為,這根本就是這些所謂的“專家”一廂情愿地擅自定義為“組織募捐活動”。乞丐老人連續8天四處討錢,從事的還是以前的乞討行為,區別只不過是在此特殊時期,乞丐老人的乞討還是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行為,并不是專家所謂的“從事募捐組織活動”,更談不上涉嫌非法募捐,這種乞討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
“如果說某一個不具有募捐資質的組織,‘擅自’向社會公眾募捐,更容易讓人對其合法性引起懷疑的話,那么對于個人的‘募捐’行為,我們更是很難用‘募捐主體’不合法來評價其個人身上所彰顯出的人性光輝與道義愛心。在此層面上,個人道德意義上的愛心張揚與法律意義上對行為的規范顯然形成了嚴重的沖撞。由此,也自然引出了我們對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反思與尋望。且必須承認的是,無論是商業網站還是個人的募捐,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都會遭遇因其法律依據不足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有的地方打著“用于防疫”的旗號進行募捐合法嗎?大家怎么看?
募捐活動應該經紅十字會,慈善機構,民政部門批準,才能開始活動。否則違法。所以大家獻愛心時,要擦亮眼睛,不要受騙上當。
伊朗大使館這次募捐合法嗎?為什么?
最近伊朗的新冠肺炎疫情非常嚴重,伊朗方面已經啟動了國家動員計劃,截止到目前為止,伊朗上報的確診病例升至了3513例。為此伊朗駐華大使館也收到了我國網友的捐款,在24小時之內捐助了大約400萬人民幣,現在已經停止接收捐款了,伊朗方面對我國網友表示感謝。
在我國私人捐款是不違法的,在網上有很多眾籌捐款,但是一定要明確流向,要有合法的平臺,保證資金能夠到被捐助者手里。因此說伊朗大使館所做的事情并不違法,是一種國際人道主義相互援助,而世界上也有很多的國際志愿者,會到那些貧困地區或者非洲地區進行援助。不過大多是以紅十字會的名義,或者官方的組織,如果伊朗方面以紅十字會的名義捐助相對來說更正式一些,不過這次伊朗大使館好像是一次應急行為,并沒有打算長期接受我國的捐助。因為我國本身就面對著新冠肺炎疫情,所以現在已經停止接收捐款。
現在伊朗的情況是非常嚴重的,根據報道伊朗的傳染病專家委員會表示,在未來的兩周之內,伊朗首都德黑蘭可能有40%的人感染新冠肺炎,伊朗現在已經有23個政府官員得了新冠肺炎,而且還有一個顧問已經去世。伊朗國家流感委員會委員馬達尼表示預計在本月底伊朗首都德黑蘭地區有30%~40%的人會得這種病。
伊朗之所以出現如此嚴重的情況,主要是和伊朗的生活習慣有關系,伊朗是一個宗教國家,所以會定期舉行聚集性活動,而且在家里的時候也會隔一段時間舉行聚集活動,這就增加了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可能性,伊朗在我國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的時候曾經對我國進行了捐助,當然我國現在也在幫助伊朗,并且派遣了專家組,因此這次的捐款算是一次人道主義行為。
公司強迫員工捐款合法嗎?
【山如畫觀點】不合法。是否捐款屬于每個人的自主行為,一旦被迫,那性質就完全變了樣。
我們每個人從小到大,大大小小的捐款也經歷過那么幾次。小時候老師總向我們灌輸捐款光榮的思想,因此小時候每每學校要捐款,我總是回去纏著媽媽多捐點,每次媽媽被我煩的不行了才“免為其難”給錢,并且表示這不是一種光榮,還有可能造成壓力。
小時候不懂爸媽的意思,工作后我開始理解了,因為賺錢真的不容易!我們對別人的災難從不幸災樂禍,或許有時候還會傾囊相助,但如果這種捐款并不出于我自身主動,而是完全被“指使”著慷慨解囊,那么這種感覺真的十分討厭。
拿這次疫情舉例,我們領導就在群里發話:每人至少捐100元,他個人捐300。領導說他自己都捐了,大老板一直在催促部門捐款,不能讓場面太尷尬。看到這條通知的時候一種不悅感慢慢蔓延。
疫情當下為國家捐款本是應該,但也應是力所能及,疫情之下無法工作,沒有收入,要求每人捐款100元屬實過分。捐款本應出自自愿,表達心意,這樣強迫,這個款捐的真是事與愿違。
強迫捐款這種行為在我看來絕對是不合理的,因為“強迫”,本身就是錯的,為什么呢?
一、法律不支持強迫捐款
從現有條例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證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欺騙及誘導捐款。
另外《慈善法》第三十二條也同樣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擾亂社會公眾秩序。
可見,暗示或強迫捐款都是不合法的,當然啦,領導,領導的領導,這一層層的發配任務目的明確,捐款意向本身沒問題,只是方式的錯誤。如果捐款隨個人心意,那么我相信大部分人也會選擇樂善好施。
二、強迫員工捐款屬于道德綁架
中華傳統里面助人為樂從來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在身邊的人或者陌生人出現困難,我們力所能及的幫一把也未嘗不可。但這里突出強調的一直都是力所能及,舍棄小我完成大我的人從來都在少數,如果個人經濟實力不允許,但公司非要我們捐款多少多少,那么一切都變了味。
幫助他人從來都不是義務。熟話說我幫你是我愿意,我不幫你也是合理。如果公司上升到個人品質問題,通過表示不捐款就不善良這種暗示來逼迫員工捐款,那么這種道德綁架何談善良?
世事維艱,彼此善良,互不為難才有利于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三、破壞了捐款自愿原則
從始至終我們都在強調捐款實屬資源,強迫捐款便是破壞了捐款自愿原則。沒有人喜歡被強迫,領導利用個人威信強制要求捐款,給人感覺實在被動。如果遇到公司一些脾氣較硬的的職工,直接當場駁斥領導,那場面肯定更加尷尬,大家都不好看。
總結,強制捐款本身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捐款屬于個人行為,全憑個人意志做主。話說得好,誰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人家想捐多少就多少。
每個人都應該擁有選擇捐多少的權利,捐款是一種愛心,愛心不應定義標準,只有由心出發,才是一種快樂!
本文來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